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39号
申请执行人:巩某甲。
被执行人:巩某乙。巩某甲与巩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2)桓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巩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巩某甲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2)桓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