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周。被执行人青岛德升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部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周与被执行人青岛德升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4)第25号仲裁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