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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496号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496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张某,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程安营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冯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