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496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张某,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程安营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冯 谦 来自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496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张某,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程安营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冯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