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525号原告巫某某,女,生于1989年1月1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田永禄、高亚,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某某,男,生于1987年3月2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因原告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巫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唐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