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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1525号

原告巫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巫某某,冉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525号原告巫某某,女,生于1989年1月1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田永禄、高亚,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某某,男,生于1987年3月2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因原告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巫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唐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