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91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奇荣,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资中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9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奇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奇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9日5时许,被告人李奇荣酒后驾驶粤C×××××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云区黄石西路经石加油站对出路段时,将车停靠在机动车道上睡觉,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21.2mg/100ml。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奇荣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李奇荣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奇荣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5时许,被告人李奇荣酒后驾驶粤C×××××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云区黄石西路经石加油站对出路段时,将车停靠在机动车道上睡觉,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21.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奇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奇荣的供述,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广州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执勤经过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奇荣无视国家法律,忽视交通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奇荣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奇荣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奇荣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奇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 昊
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
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定罪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