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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0104号

李革英与贾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革英,贾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0104号申请执行人李革英,无职业。被执行人贾志刚,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李革英与被执行人贾志刚民间借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3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革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革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南民初字第3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2015)南执恢字第010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振平

审判员  郭继海

审判员  何水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于林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