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0104号申请执行人李革英,无职业。被执行人贾志刚,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李革英与被执行人贾志刚民间借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3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革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革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南民初字第3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2015)南执恢字第010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振平
审判员 郭继海
审判员 何水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于林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