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221号
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7850271-X。
法定代表人:陈发元,该公司经理。
被告:栾欣,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栾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栾欣已主动缴纳拖欠的物业费用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晨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肖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