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第0026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科威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邢台市第二医院应收的款项16833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雄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史志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