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031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明,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潘家堡乡张家村1组115号,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张晓峰,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6807134254,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冷子堡镇忙后村319。被告白贺新,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6710214231,满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冷子堡镇忙后村5组71号。被告年利,男,1974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7404074239,满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冷子堡镇忙后村319。被告白荣利,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6212224218,满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冷子堡镇忙后村1组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晓峰、白贺新、年利、白荣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