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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53号

邹良苹与被告李继全、谢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淮南市航运公司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邹良苹,李继全,谢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淮南市航运公司车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53号

原告:邹良苹,女,198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刘静,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继全,男,1962年2月3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谢茹,女,1972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负责人:马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艳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负责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淮南市航运公司车队,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孙治淮。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良苹与被告李继全、谢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淮南市航运公司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良苹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良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邹良苹负担。

审判员  詹同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