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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75号

程得永与刘红东、刘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75号原告程得永,男,1965年9月5日出生。被告刘红东,男,成年。被告刘玉红,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得永诉被告刘红东、刘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得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得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得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宏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