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75号原告程得永,男,1965年9月5日出生。被告刘红东,男,成年。被告刘玉红,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得永诉被告刘红东、刘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得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得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得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宏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