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吕冬梅,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国智,男,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平,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太原市柏杨树村南街29号2号。
被告边晋宏,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太原市柏杨树村南街29号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冬梅与被告王秀平、边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冬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0元,减半收取4680元,由原告吕冬梅负担。
审判员 纪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