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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0724号

吕冬梅与王秀平、边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冬梅,王秀平,边晋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吕冬梅,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国智,男,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平,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太原市柏杨树村南街29号2号。

被告边晋宏,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太原市柏杨树村南街29号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冬梅与被告王秀平、边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冬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0元,减半收取4680元,由原告吕冬梅负担。

审判员  纪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