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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汤执字第241-1号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爱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爱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汤执字第241-1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梁爱国,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年8月20日作出的(2009)汤瓦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梁爱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爱国之妻郭凤英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武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