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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61号

宋红军诉周雪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红军,周雪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宋红军。被告周雪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红军诉被告周雪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红军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红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宋红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永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英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