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宋红军。被告周雪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红军诉被告周雪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红军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红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宋红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永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英政 更多数据:
宋红军诉周雪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宋红军。被告周雪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红军诉被告周雪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红军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红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宋红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永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英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