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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民一初字第2641号

梅丽敏与牛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8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梅丽敏,牛三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2641号原告梅丽敏,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牛三强,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丽敏诉被告牛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丽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代理

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