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法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雷廷炬。被执行人四川川眉特种芒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广济乡。法定代表人苟兴无,董事长。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眉劳人仲案字(2014)第33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川眉特种芒硝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雷廷炬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5021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川眉特种芒硝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公司机器设备已被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公司正在重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雷廷炬同意暂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劳人仲案字(2014)第33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刘剑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