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341号
原告:淄博博山晨晟给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域城镇桃园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延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艳,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松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滕州伦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博山晨晟给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伦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滕州伦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博山晨晟给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滕州伦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淄博博山晨晟给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彭晓彤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范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