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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31号

原告张书宾、王晓梅诉被告崔英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书宾,王晓梅,崔英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张书宾,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原告王晓梅,女,汉族,1977年6月2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崔英月,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原告张书宾、王晓梅诉被告崔英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被告崔英月一次性赔偿因房屋漏水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故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宾、王晓梅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2.5元,由原告张书宾、王晓梅自愿承担。

审判员  孙宗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姜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