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072号
原告:大足县暄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99559-3),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宏声商业广场3D07-1,3D07-2。
法定代理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江,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誉川,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素贞,女,汉族,1958年3月8日出生。
被告:马小勇,男,汉族,1956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足县暄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小勇,陈素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足县暄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足县暄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足县暄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胥 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春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