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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072号

大足县暄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素贞,马小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072号

原告:大足县暄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99559-3),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宏声商业广场3D07-1,3D07-2。

法定代理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江,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誉川,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素贞,女,汉族,1958年3月8日出生。

被告:马小勇,男,汉族,1956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足县暄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小勇,陈素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足县暄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足县暄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足县暄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胥 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春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