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执字第212-1号

张家武与由秀云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武,由秀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212-1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武。

被执行人:由秀云。本院(2015)周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由秀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美云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由秀云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张家武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