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439号
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徐化萍,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华林,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仇发林,男,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仇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胜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