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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城法民三初字第509号

凌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凌某,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民三初字第509号

原告:凌某,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曾某,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凌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丘雪芳

审判员  李伟平

审判员  童伟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