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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诉保字第00038号

黄山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黄山市新世纪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山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黄山市新世纪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38号

原告:黄山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西溪南镇。

法定代表人:王楼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王村镇。

法定代表人:曹国栓,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山市新世纪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方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山市新世纪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山市新世纪学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山市新世纪学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凌 小 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占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