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17号
原告:合肥同创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仁红,总经理。
被告:安徽平牧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兆顶,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同创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平牧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安徽平牧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8344.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安徽平牧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8344.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顾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