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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1664号

纪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某某,朱某某,朱甲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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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664号申请执��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号。被执行人纪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朱甲某。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纪某某、朱某某、朱甲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标准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河商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据本裁定书及(2013)河商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段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