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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52号

刘为朋与陈满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为朋,陈满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52号

原告:刘为朋,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席敬,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东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满才,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为朋与被告陈满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为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原告预交),本院减收96元,由原告刘为朋负担95元。

代理

审判员  陈亚南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