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52号
原告:刘为朋,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席敬,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东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满才,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为朋与被告陈满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为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原告预交),本院减收96元,由原告刘为朋负担95元。
代理
审判员 陈亚南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