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796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宝山,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徐锐锋,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廷祥,男,汉族,干部。张明智与陈宝山、徐锐锋、宋廷祥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建玲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要求被执行人陈宝山、徐锐锋返还借款30000元,宋廷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中,宋廷祥已给付款7500元,剩余款申请人同意分批给付每月给付2500元直至给付30000元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玲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月给付2500元,申请人可重新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守臣
审 判 员 任凤国
代理
审判员 王铁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