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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0796号

张明智与陈宝山、徐锐锋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明智,陈宝山,徐锐锋,宋廷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796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宝山,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徐锐锋,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廷祥,男,汉族,干部。张明智与陈宝山、徐锐锋、宋廷祥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建玲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要求被执行人陈宝山、徐锐锋返还借款30000元,宋廷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中,宋廷祥已给付款7500元,剩余款申请人同意分批给付每月给付2500元直至给付30000元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玲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月给付2500元,申请人可重新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守臣

审 判 员  任凤国

代理

审判员  王铁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