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王长庆,男,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申请人施永镏,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申请人蔡玉婷,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申请人王长庆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两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月15日与申请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15日至2015年3月14日,借款月利率为3%;申请人施永镏以其所有的址于石狮市金相路房屋(所有权证号:狮房权证灵秀字第0XX**号,土地使用证号:狮灵国用(2004)第XXXX号)为被申请人的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借给两被申请人120万元,但两被申请人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15日,后未再偿还申请人任何款项。申请人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施永镏提供抵押的址于石狮市金相路房屋(所有权证号:狮房权证灵秀字第0XX**号,土地使用证号:狮灵国用(2004)第XXXX号),以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2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两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长庆与两被申请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未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请求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登记在被申请人施永镏名下的址于石狮市金相路房屋(所有权证号:狮房权证灵秀字第0XX**号,土地使用证号:狮灵国用(2004)第XXXX号),申请人王长庆对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2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申请费5200元,由被申请人施永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清限
审判员 康志强
审判员 蔡祖灿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淑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