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88号
原告:张春水,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宝玉,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雁,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稻庄镇东杨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群胜,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水诉被告广饶县稻庄镇东杨家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水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张春水负担。
审判员 庞小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国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