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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097号

葛××、张一×与张一×、张二×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葛×&times,张一&times,张二&times,张三&times,张四&times,张五&times,张六&times,张八&times,张七&times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097号原告葛××。被告张一×。被告张二×。被告张三×。被告张四×。被告张五×。被告张六×。被告张八×。被告张七×。委托代理人张八×,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诉被告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五×、张六×、张八×、张七×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赵德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余贵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