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097号原告葛××。被告张一×。被告张二×。被告张三×。被告张四×。被告张五×。被告张六×。被告张八×。被告张七×。委托代理人张八×,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诉被告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五×、张六×、张八×、张七×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赵德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余贵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