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利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张军建,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沾化县村民。委托代理人陈新法,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军,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公司,地址:惠民县惠民镇西门街75号
负责人:张成华,经理组织机构代码:86699865-X委托代理人赵阳,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职员,现住。委托代理人马强,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法律顾问,现住。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军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文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军建诉称,2014年10月13日13时许,郝学军驾驶鲁M×××××重型半挂牵引车将原告撞伤,车辆损坏,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郝学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708.48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公司赔偿原告张军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17352元,并于2015年5月8日前汇至原告指定账户(账户名:张军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利津支行。账号:62×××77)。
二、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不再因该事故产生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张军建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
审判员 程玉姣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