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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200-1号

严花兰与江炳主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花兰,江炳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00-1号申请执行人严花兰,女,汉族,住址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江炳主,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江炳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炳主向申请人严花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46元。但被执行人江炳主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炳主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