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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四终字第190号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刘书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刘书金,宋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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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四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毕玉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树正,男,生于1988年9月21日,汉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住该公司宿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金,男,生于1965年1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军,男,生于1975年10月12日,汉族,章丘绣惠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审被告宋洪亮,男,生于1992年3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书金、原审被告宋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4)章民初字第2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根据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4年8月15日16时10分许,宋洪亮驾驶鲁A730**小型轿车(载李肖肖)在章丘市宁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宁三东03号电线杆东时,与由东向西的刘书金驾驶的鲁AFH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鲁A730**小型轿车又撞上由东向西的宁铁锋驾驶的鲁A782**小型普通客车,造成李肖肖、刘书金、宋洪亮受伤,三车损坏。宋洪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承担全部责任。李肖肖、刘书金、宁铁锋无责任。根据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陈述,鲁A730**小型轿车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10万元。根据刘书金提供的章丘市人民医院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同日,到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左肩锁关节半脱位、左侧第三肋骨骨折、脑震荡、头皮裂伤。根据提供的上述医院医疗费单据、费用清单,刘书金支付医疗费33741.7元。根据刘书金自行委托的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14年10月19日,刘书金伤后误工时间6个月,护理时间3个月,住院期间2人护理,其余时间1人护理,二次手术医疗费用10000元,二次手术误工时间1个月,二次手术1人护理2周。根据刘书金提供的法医鉴定费单据,刘书金支付法医鉴定费600元。根据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的章丘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章丘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鉴定清单,刘书金车损价值18785元。根据刘书金提供的价格鉴定费单据,支付价格鉴定费1000元。根据刘书金提供的章丘市中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拆检费单据,支付拆检费2000元。根据刘书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刘书金为章丘市玉清装饰经营部、章丘市白云湖书金机电维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提供章丘市白云湖镇李家码头村证明,证明村民刘书金为农民助理技师,多年来,一直从事农工商等多种行业,机电维修、装饰(室内外装修),近几年年均纯收入15万元-20万元;黄思凤为刘书金的妻子,章丘市玉清装饰经营部、章丘市白云湖书金机电维修经营部主要成员之一,日基本工资150元。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要求重新鉴定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包括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后续治疗费、车辆损失,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请,未预交鉴定费。原审法院认为,2014年8月15日16时10分许,宋洪亮驾驶鲁A730**小型轿车(载李肖肖)在章丘市宁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宁三东03号电线杆东时,与由东向西的刘书金驾驶的鲁AFH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鲁A730**小型轿车又撞上由东向西的宁铁锋驾驶的鲁A782**小型普通客��,造成李肖肖、刘书金、宋洪亮受伤,三车损坏。宋洪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李肖肖、刘书金、宁铁锋无责任。以上事实,由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法院予以确认。刘书金支付医疗费33741.7元,由其提供的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及相关费用清单证明,法院予以支持。误工费,其提供章丘市玉清装饰经营部、章丘市白云湖书金机电维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能够证明从事装饰、机电维修业。装饰属建筑业,机电维修属于服务业,可按我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建筑业年平均工资47496元,每月3958元,每日130.13元。根据鉴定意见,刘书金伤后误工时间6个月,误工费23748元。护理费,刘书金由妻子黄思凤及弟弟刘书传护理。妻子黄思凤,从事装饰、机电维修,按刘书金主张的每天77元,计算黄思凤护理费,不超过我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刘书金弟弟刘书传,无证据证明刘书传应按装饰,即建筑业计算护理费,可按山东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度10620元计算刘书传护理费,即每日29.1元。根据鉴定意见,刘书金护理时间3个月,住院期间2人护理,住院期间由黄思凤、刘书传护理,其余时间1人护理,由黄思凤护理,即住院20天,其余护理时间70天,黄思凤护理费6930元、刘书传护理费582元,共7512元。二次手术医疗费用10000元,由刘书金提供的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法院予以支持。二次手术误工费,按上述建筑业计算,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二次手术误工时间1个月,二次手术误工费3958元。二次手术护理费,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二次手术,1人护理2周,由黄思凤护理,按上述每天77元计算,二次手术护理费1078元。车辆损失18785元,由提供的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的章丘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章丘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鉴定清单证明,法院予以支持。刘书金支付价格鉴定费1000元,法医鉴定费600元,由其提供的价格鉴定费、法医鉴定费单据证明,法院予以支持。刘书金支付拆检费2000元,由其提供的章丘市中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拆检费单据证明,法院予以支持。交通费,结合本案住院、陪护情况,酌定交通费200元。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并赔偿上述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剩余医疗费23741.7元、二次手术医疗费用10000元、车辆损失16785元、价格鉴定费1000元、拆检���2000元,宋洪亮承担全部责任,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法医鉴定费600元,宋洪亮承担全部责任,由宋洪亮承担。宁铁峰所驾驶的车辆与刘书金驾驶的车辆没有发生碰撞,无需追加宁铁峰及其相应的诉讼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要求重新鉴定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包括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后续治疗费、车辆损失,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请,未预交鉴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宋洪亮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书金医疗费10000元。

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书金误工费23748元。

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书金护理费7512元。

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书金二次手术误工费3958元。

五、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书金二次手术护理费1078元。

六、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书金车辆损失2000元。

七、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书金交通费200元。

八、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刘书金价格鉴定费1000元。

九、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刘书金拆检费2000元。

十、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刘书金医疗费23741.7元。

十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刘书金二次手术医疗费用10000元。

十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刘书金车辆损失16785元。

十三、宋洪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书金法医鉴定费6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3元,由刘书金负担205元,宋洪亮负担2328元。保全费220元,由宋洪亮负担。一审��判后,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不服上诉称,请求改判一审判决中第二、四项,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营业执照,为证明被上诉人为章丘市玉清装饰经营部、章丘市白云湖书金机电维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提供章丘市白云湖镇李家码头村证明,为证明村民刘书金为农民助理技师,一直从事农工商等多种行业,机电维修、装饰(室内外装修),近几年年均纯收入15万元-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装饰属建筑业,机电维修属于服务业,按建筑业年平均工资47496元标准计算误工费。章丘市玉清装饰经营部及章丘市白云湖书金机电维修经营部的注册日期均为2014年10月17日,而事故发生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村委会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出具的证据毫无依据,��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上述证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事故发生前从事装饰及机电维修行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刘书金辩称请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宋洪亮未作陈述。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宋洪亮驾驶鲁A730**小型轿车与刘书金驾驶的鲁AFH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鲁A730**小型轿车又撞上宁铁锋驾驶的鲁A782**小型普通客车,造成李肖肖、刘书金、宋洪亮受伤,三车损坏。宋洪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承担全部责任。李肖肖、刘书金、宁铁锋无责任,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上述事实各方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被上诉人刘书金主张的误工费问题,虽其提交的章丘市玉清装饰经营部、章丘市白云湖书金机电维���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2014年10注册日期,但章丘市白云湖镇李家码头村证明,证明村民刘书金为农民助理技师,多年来,一直从事农工商等多种行业,机电维修、装饰(室内外装修),该村委会的证明能够证明刘书金多年来从事个体经营。上诉人口头主张该村委会与刘书金有利害关系其证据不应采信,对该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不成立。鉴于被上诉人刘书金虽为农民,但多年来从事个体经营,原审法院按我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建筑业年平均工资47496元,每月3958元,每日130.13元计算刘书金的误工费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3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冷卓审���员王云春

代理

审判员  曹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 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