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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958号

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9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958号原告宋某某,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董某某,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判员  贠承一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