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958号原告宋某某,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董某某,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判员 贠承一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