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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588号

邵泽兰、陈量与张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邵泽兰,张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588号

原告:邵泽兰,女。

委托代理人:蒲英剑,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量,男。

委托代理人:张乃明,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87号。

诉讼代表人:耿维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涛,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泽兰与被告陈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泽兰于2015年4月8日以双方自行合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邵泽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泽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邵泽兰负担。

审判员  郭京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