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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刑初字第26号

侯占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10-2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侯占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古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占风,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于唐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占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占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侯占风与李某1等人在古冶区北范新民街2号彭某家院内以“推九牌”的形式赌博,期间因侯占风不让李某1看牌,李某1提着侯占风的小名骂了侯占风。看牌结束后,侯占风从座位上起来走到李某1身体右后侧位置,用现场的一个三条铁腿圆凳朝李某1的脑后部进行击打,致使李某1脑后部位头部裂伤、右肩胛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占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王某、彭某、侯某、李某2、张某的证言材料;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材料;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侯占风指认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李某1伤情鉴定及照片;到案说明;李某1的伤情照片及血衣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伤情告知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侯占风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被告人侯占风与受害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占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侯占风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占风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占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金刚

审 判 员 赵本顺

人民陪审员 张 萍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