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执保字第18号申请人昆明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南城投大厦****。法定代表人吴涛。被申请人阿雯,1968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申请人昆明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阿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明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阿雯价值为334643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对此已提供诉前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阿雯的价值为334643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英才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付其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