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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执保字第18号

昆明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执保字第18号申请人昆明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南城投大厦****。法定代表人吴涛。被申请人阿雯,1968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申请人昆明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阿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明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阿雯价值为334643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对此已提供诉前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阿雯的价值为334643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英才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付其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