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宝民小字第00019号
原告:林威,女。
被告:刘福庆,男。
原告林威与被告刘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威于2015年4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威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威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林威负担。
审判员 张轶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明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