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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宝民小字第00019号

原告林威诉被告刘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威,刘福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宝民小字第00019号

原告:林威,女。

被告:刘福庆,男。

原告林威与被告刘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威于2015年4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威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威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林威负担。

审判员  张轶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明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