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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344号

曹满红与蒋安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曹满红,男,汉族,小学文化,村民。被告蒋安学,男,现年5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满红诉被告蒋安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满红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满红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满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原告曹满红自愿负担。

审判员  宋德志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韩 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