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曹满红,男,汉族,小学文化,村民。被告蒋安学,男,现年5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满红诉被告蒋安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满红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满红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满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原告曹满红自愿负担。
审判员 宋德志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韩 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