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申立振,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邢台市泰通保安押运有限公司,现在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立振与被执行人邢台市泰通保安押运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立振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立振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申立振撤回对邢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邢市劳人仲案字(2014)第11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审判员 戴树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泉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