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527号原告上海紫竹半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沈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莉,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郦煜超,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京汇美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广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耀伟,男。委托代理人郑静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紫竹半岛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京汇美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紫竹半岛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蒋鸣良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龚 漾附:相关法律条文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未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