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单爱利,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黄寒粮、何玉成(实习),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民,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爱利与被告陈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爱利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翰毅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