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78号
原告:蚌埠市恒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如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巢湖水泥集团蚌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经理。
被告:席凤旭,男,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恒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巢湖水泥集团蚌埠有限公司、席凤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恒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恒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恒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蚌埠市恒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