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田某,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韩某,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田某。
原告田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任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蔡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