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070号申请人葫芦岛圣大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葫芦岛圣大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等待中院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4)连民三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纯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家慧 来源:百度“”
申请人葫芦岛圣大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070号申请人葫芦岛圣大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葫芦岛圣大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等待中院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4)连民三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纯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家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