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农行定州支行,住所地定州市明月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保欣,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高兴,定州市。被执行人田彦芬,定州市。被执行人定州市众康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定州市叮咛店镇东车寄村法定代表人张留成,该合作社理事长。本院在执行农行定州支行与周高兴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总额39855.14元,案件受理费800元,诉讼保全费470元,落实5843.15元,剩余35281.99元。经查询三被执行人暂无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胥耀立
审判员 肖士欣
审判员 李 贤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吴占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