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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民初291号

孟祥民与惠民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建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20-03-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祥民;惠民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291号原告孟祥民,男,196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惠民县。被告惠民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环城南路199号。被告李建伟,男,成年,住惠民县。

原告杨国友与被告惠民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建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杨国友负担。

审判员  崔荣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