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291号原告孟祥民,男,196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惠民县。被告惠民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环城南路199号。被告李建伟,男,成年,住惠民县。
原告杨国友与被告惠民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建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杨国友负担。
审判员 崔荣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