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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406号

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与刘范珍、刘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刘范珍,刘海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406号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委托代理人杨宝鹏,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昆,该公司职员。被告刘范珍。委托代理人苏艳,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刘范珍、刘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2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可征

审 判 员  赵庆彬

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