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406号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委托代理人杨宝鹏,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昆,该公司职员。被告刘范珍。委托代理人苏艳,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刘范珍、刘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2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可征
审 判 员 赵庆彬
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