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眉东执字第71号

眉山盛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谢从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眉山盛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谢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眉山盛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新区铁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田旭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从军。本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从军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眉山盛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4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暂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彭 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