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刘改。被申请人高彦军。
申请人刘改与被申请人高彦军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改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彦军驾驶的皖K×××××、冀F×××××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扣押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高彦军驾驶的皖K×××××、冀F×××××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暂封存于肃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京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