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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保字第20号

刘改与高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改,高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刘改。被申请人高彦军。

申请人刘改与被申请人高彦军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改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彦军驾驶的皖K×××××、冀F×××××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扣押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高彦军驾驶的皖K×××××、冀F×××××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暂封存于肃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京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 玉 百度搜索“”